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2/21 LINUX桌面系統 心得

教育部的自由軟體數位資源推廣中心
http://ossacc.moe.edu.tw/modules/ck2_software/index.php?cate_sn=1


根據自由軟體基金會的定義,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是一種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複製、研究、修改和分發的軟體。這方面的不受限制正是自由軟體最重要的本質,與自由軟體相對的是專有軟體(Proprietary Software)非自由軟體,也常被稱為私有軟體、封閉軟體(其定義與是否收取費用無關──自由軟體不一定是免費軟體)。自由軟體受到選定的「自由軟體授權協議」保護而發佈(或是放置在公有領域),其發布以原始碼為主,二進制檔可有可無。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類型主要有GPL授權條款BSD授權條款兩種。



自由軟體基金會(FSF)對自由軟體的定義首次於1989年發表。這份定義後來被布魯斯·裴倫斯(Bruce Perens)改寫為《Debian自由軟體指導方針(DFSG)》。
根據斯托曼和自由軟體基金會(FSF)的定義,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
  • 自由之零:不論目的為何,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
  • 自由之一: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並且得以修改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 自由之二:有重新散布該軟體的自由,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布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
  • 自由之三: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並且可以發表修訂後的版本供公眾使用,如此一來,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如前項,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如果一軟體的使用者具有上述四種權利,則該軟體得以被稱之為「自由軟體」。也就是說,使用者必須能夠自由地、以不收費或是收取合理的散布費用的方 式、在任何時間再散布該軟體的原版或是覆寫版,在任何地方給任何人使用。如果使用者不必問任何人或是支付任何的許可費用從事這些行為,就表示她/他擁有自 由軟體所賦予的自由權利。

自由軟體並不是沒有著作權

大部分的自由軟體可以免費取得,並且它的原始碼可以自由修改並散佈但它並不是沒有著作權。著作權是當某項作品完成時就自然產生了,不需申請或註冊。 以本文為例,本文在寫作的同時,作者即擁有著作權,任何人皆無法剝奪。而當使用者花錢購買某套軟體時,所購買的只是「使用權」,使用者必須接受該軟體的 「軟體授權」,才能使用這個軟體;而軟體的原作者則仍然保有其「著作權」。

自由軟體並不使用封閉格式

封閉軟體通常會使用專屬的封閉格式,但這會極大地限制了使用者的自由度。而自由軟體則完全不同,由於自由軟體的原始碼是公開的,所以它所使用的任何格式都是透明的。自由軟體永遠不會利用專屬的封閉格式來限制使用者分發或修改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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