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 星期三

12/20 Linux桌面系統

一.開放原始碼

1.源起:
1998年,自由軟體陣營中的部分成員分裂出來,並以“開源”為名繼續開展現行。開放原始碼定義由裴倫斯(Bruce Perens)所擬,其曾經為 Debian 開發計畫的領導人,並為 Debian 草擬「Debian 自由軟體指導綱要 (The Debian Free Software Guidelines,DFSG)」,用來判斷 Debian 計畫中的程式是否為自由軟體,之後裴倫斯將 DFSG 加以修改成為開放原始碼定義的第 1 版。

2.定義:
The Open Source Definition [開放性原始碼的十項定義] / Open Source Initiative,
開放原始碼是一種發展軟體的方法,分散式同儕評閱力量,及透明化過程的方法,開放原始碼自許為較佳品質、高可信度、更有彈性、低成本的方法,更可終結廠商的壟斷。
開放原始碼促進會(Open Source Initiative,OSI)對開放原始碼下了一個定義。開放源始碼不祗是讓使用者近用原始碼,它的授權條款必須指明其散布過程必須符合十項範疇:

(1)自由再散布:允許自由再散布程式,並且不可以因此而收取授權金,不過仍然可以收取授權金以外的費用;

(2)原始碼:以原始碼形式散布程式,以備他人修改。

(3)衍生作品:允許他人修改原程式, 並且允許他人散布修改過的程式。

(4)原創原始碼的完整性:必須保持原始碼的完整性,修改過的版本,應以不同的版本編號呈現,或以修正檔方式,附加於原程式的形式,來散布修改程式。

(5)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其目的係讓開放原始碼軟體可以廣泛地散布。

(6)不得對使用範圍有差別待遇:可以在任何範圍內運用,包括商業領域。

(7)散布授權條款:授權條款中的權利適用於收到程式的所有使用者。

(8)授權條款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軟體內的部份程式被拿出來單獨散布時,仍應使用相同的授權條款。

(9)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其他軟體:多個程式一併散布時,不得限制其他程式必須是開放原始碼。

(10)授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 可以在任何環境散布,包括非網際網路環境以及非圖形化使用者環境.



 二.著佐權

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新創「著佐權(Copyleft)」一詞,以著佐權保障程式或作品使用者的自由,規定使用該程式或作品的人,必須把修改及擴充的程式或作品,以同樣方式釋放出來。

著佐權是順應GNU計畫而生的,GNU計畫提供所有人再散布及修改GNU軟體的自由。最簡單的軟體自由化方式,是把程式置於公領域 (public domain),即著作財產權消滅,允許他人分享及修改此程式。然而,某些不願意別人自由的人,可以藉由散布修改後的程式,把這些程式轉換為他們的專屬軟體,剝奪使用他人使用程式的自由。或許這些中間人可以更有效地散布程式,讓程式有更多的使用者,但這些使用者沒有自由。

基於這層顧慮,與其把GNU計畫的軟體置於公領域,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提出「著佐權」的概念。再散布軟體的人,不論是否修改該軟體,必須把再散布及修改的自由一起散布下去,著佐權保證每個使用者都有自由。

專屬軟體的作者以著作權剝奪使用者的自由,我們以著作權保障使用者的自由,所以更改「著作權」(Copyright)為「著佐權」(Copyleft)。英文的「right()被換為「left(),原有的中文譯名「作」,則以諧音「佐」取代。

以授權條款著佐程式時,先聲明該程式受著作權保護,然後再加上散布條款,在不更改散布條款的前提下,授予每個人使用、修改及再散布程式碼的權利;於是,在法律上,程式和自由就不可分割。

因此,著佐權是把著作權應用在程式的一種方法,並不是放棄著作權,放棄著作權就不可能有著佐權。「Copyleft」裡的「left」,不是拋棄的意思,祗是「右」(right)的反義詞。

著佐權是不能直接使用的概念,必須以其他方式將其實現,應用在現實生活裡。在GNU計畫裡,大部份的軟體以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GNU GPL)的散布條款實現著佐權的概念。

GNU較寬鬆公共許可證(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LGPL)是另一個著佐權的應用型式,部份的GNU 程式庫採用這種授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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