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3/14 LINUX桌面系統 心得

Debian Wheezy

Debian 德比安

德比安 Debian 是一個自由的作業系統 (OS),提供您安裝在電腦上使用。作業系統就是能讓您的電腦工作 的一系列基本程式和實用工具。由於 Debian 採用了 Linux Kernel (作業系統的核心),但是大部分基礎的作業系統工具都來自於 GNU 計畫, 因此又稱為 GNU/Linux。http://www.debian.org/
Debian 最新的穩定版 (stable release) 版本是 7.4,開發代號為 Wheezy。最近一次更新於 2014年02月8日。


Debian是由GPL和其他自由軟體許可協議授權的自由軟體組成的作業系統,由Debian計畫(Debian Project)組織維護。Debian計畫是一個獨立的、分散的組織,由3000人志願者組成,接受世界多個非盈利組織的資金支援,Software in the Public Interest提供支援並持有商標作為保護機構。
Debian以其堅守Unix自由軟體的精神,以及其給予使用者的眾多選擇而聞名。現時Debian包括了超過37,500個軟體包並支援12個電腦系統結構。
Debian是一個大的系統組織框架,在這個框架下有多種不同作業系統核心的分支計劃,主要為採用Linux核心的Debian GNU/Linux系統,其他還有採用GNU Hurd核心的Debian GNU/Hurd系統、採用FreeBSD核心的Debian GNU/kFreeBSD系統,以及採用NetBSD核心的Debian GNU/NetBSD系統。甚至還有應用Debian的系統架構和工具,採用OpenSolaris核心構建而成的Nexenta OS系統。在這些Debian系統中,以採用Linux核心的Debian GNU/Linux最為著名。眾多的Linux發行版,例如UbuntuKnoppixLinspireXandros等,都建基於Debian GNU/Linux。





2/21 LINUX桌面系統 心得

教育部的自由軟體數位資源推廣中心
http://ossacc.moe.edu.tw/modules/ck2_software/index.php?cate_sn=1


根據自由軟體基金會的定義,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是一種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複製、研究、修改和分發的軟體。這方面的不受限制正是自由軟體最重要的本質,與自由軟體相對的是專有軟體(Proprietary Software)非自由軟體,也常被稱為私有軟體、封閉軟體(其定義與是否收取費用無關──自由軟體不一定是免費軟體)。自由軟體受到選定的「自由軟體授權協議」保護而發佈(或是放置在公有領域),其發布以原始碼為主,二進制檔可有可無。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類型主要有GPL授權條款BSD授權條款兩種。



自由軟體基金會(FSF)對自由軟體的定義首次於1989年發表。這份定義後來被布魯斯·裴倫斯(Bruce Perens)改寫為《Debian自由軟體指導方針(DFSG)》。
根據斯托曼和自由軟體基金會(FSF)的定義,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
  • 自由之零:不論目的為何,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
  • 自由之一: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並且得以修改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 自由之二:有重新散布該軟體的自由,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布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
  • 自由之三: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並且可以發表修訂後的版本供公眾使用,如此一來,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如前項,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如果一軟體的使用者具有上述四種權利,則該軟體得以被稱之為「自由軟體」。也就是說,使用者必須能夠自由地、以不收費或是收取合理的散布費用的方 式、在任何時間再散布該軟體的原版或是覆寫版,在任何地方給任何人使用。如果使用者不必問任何人或是支付任何的許可費用從事這些行為,就表示她/他擁有自 由軟體所賦予的自由權利。

自由軟體並不是沒有著作權

大部分的自由軟體可以免費取得,並且它的原始碼可以自由修改並散佈但它並不是沒有著作權。著作權是當某項作品完成時就自然產生了,不需申請或註冊。 以本文為例,本文在寫作的同時,作者即擁有著作權,任何人皆無法剝奪。而當使用者花錢購買某套軟體時,所購買的只是「使用權」,使用者必須接受該軟體的 「軟體授權」,才能使用這個軟體;而軟體的原作者則仍然保有其「著作權」。

自由軟體並不使用封閉格式

封閉軟體通常會使用專屬的封閉格式,但這會極大地限制了使用者的自由度。而自由軟體則完全不同,由於自由軟體的原始碼是公開的,所以它所使用的任何格式都是透明的。自由軟體永遠不會利用專屬的封閉格式來限制使用者分發或修改的自由。

2014年2月28日 星期五

2/17、2/24大學圖書館課堂心得筆記

大學法

大學法 民國37年01月12日公佈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6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9、10 條條文,42條。
  • 第1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 第2條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 第4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以下簡稱公立)及私立。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市),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
    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
    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5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