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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由軟體基金會的定義,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是一種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複製、研究、修改和分發的軟體。這方面的不受限制正是自由軟體最重要的本質,與自由軟體相對的是專有軟體(Proprietary Software)非自由軟體,也常被稱為私有軟體、封閉軟體(其定義與是否收取費用無關──自由軟體不一定是免費軟體)。自由軟體受到選定的「自由軟體授權協議」保護而發佈(或是放置在公有領域),其發布以原始碼為主,二進制檔可有可無。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類型主要有GPL授權條款和BSD授權條款兩種。
自由軟體基金會(FSF)對自由軟體的定義首次於1989年發表。這份定義後來被布魯斯·裴倫斯(Bruce Perens)改寫為《Debian自由軟體指導方針(DFSG)》。
根據斯托曼和自由軟體基金會(FSF)的定義,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
- 自由之零:不論目的為何,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
- 自由之一: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並且得以修改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 自由之二:有重新散布該軟體的自由,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布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
- 自由之三: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並且可以發表修訂後的版本供公眾使用,如此一來,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如前項,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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